《蚌埠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蚌埠市供銷社及成員社的組織和行為,指導供銷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和社有資產安全,促進供銷合作社參與美好鄉村建設和精準扶貧工作,市供銷社組織起草了《蚌埠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請于6月1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電話:0552-2045251;傳真:0552-204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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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2019年6月3日
蚌埠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 蚌埠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市供銷社)是蚌埠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領導下的全市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
第四條 市供銷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五條 市供銷社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做到為農、務農、姓農。把供銷合作社系統打造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切實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六條 市供銷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教育培訓的職責。
第七條 市供銷社財產屬于集體所有。市供銷社理事會是市供銷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市供銷社及各成員社均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私分、侵占。
第八條 市供銷社加入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其成員社,接受其組織、指導、協調、服務、監督和教育培訓,執行其決議;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九條 市供銷社社址設在蚌埠市蚌山區。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十條 市供銷社的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銷社關于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研究制訂全市供銷合作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省供銷社委托的任務,按照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棉花、廢舊物資及煙花爆竹等商品物資的經營、儲運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三)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上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反映成員社和農民社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指導成員社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促進基層社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管,密切同廣大農民的關系,協調成員社的關系,加強聯合與合作,發揮群體優勢;
(五)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綜合等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及行業協會,健全農村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為“三農”服務水平的不斷提升;
(六)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并舉、工貿并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七)對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或業務范圍內的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領導的職責。
(八)監督、管理和運營本級社有資產,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管理者和經營者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堅持開放辦社,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九)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為全市供銷合作社組織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代表本區域供銷合作社參加上級社的活動,組織開展與省內外合作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銷社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成員社
第十一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縣、區供銷合作社及市供銷社直屬事業單位、市供銷社投資的企業、市供銷社主管的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以及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協會等,經申請并報市供銷社理事會批準,可成為市供銷社的成員社或成員單位(統稱成員社)。
成員社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 成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出席全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參加市供銷社組織的有關活動和享有其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請求市供銷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以市供銷社成員社的名義開展活動;
(五)對市供銷社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成員社的義務:
(一)承認本章程;
(二)執行市供銷社決議;
(三)維護市供銷社及其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市供銷社委托的任務;
(五)向市供銷社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六)接受市供銷社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四條 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供銷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全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社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市代表大會)是市供銷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全市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市供銷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市供銷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通過全市代表大會決議;
(四)選舉或罷免出席省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
(五)通過或修改市供銷社章程;
(六)選舉市供銷社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
(七)選舉市供銷社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
(八)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全市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成員社選舉或推薦產生。
全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市供銷社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全市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市供銷社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提出請求,全市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市供銷社理事會在全市代表大會舉行一個月前,將開會的時間和會議議程通知各成員社。
第二十條 成員社向全市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案,須在大會召開十五天前提交市供銷社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全市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案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召開全市代表大會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市供銷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全市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章程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三)研究部署市供銷社的重要工作,指導、總結、交流成員社改革發展和為農服務的經驗,促進成員社之間的聯合與合作;
(四)批準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
(五)辦理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兼職的理事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
在全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有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市供銷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市供銷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請求,可以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市供銷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決定市供銷社內部管理制度;
(五)根據有關規定與程序,決定市供銷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置;
(六)代表市供銷社行使出資人職責,決定市供銷社對投資企業的出資及投資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理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市供銷社設監事會,為全市供銷社的監督機構,對全市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市政府、省供銷社委托的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五)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采納的,有權向全市代表大會反映;
(六)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
(七)提議臨時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兼職)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理事會理事、市社投資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副主任(兼職)和其他監事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
在全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監事、副主任(兼職)、主任有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生效。
第七章 企業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四條 市供銷社根據履行職能和任務需要,設立投資企業。
第三十五條 市供銷社理事會是市供銷社投資企業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
市供銷社投資企業包括市供銷社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
第三十六條 市供銷社投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對投資人投入的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市供銷社投資企業要堅持市場經濟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拓展經營服務領域,發揮龍頭帶動作用,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供銷社培訓各類經營管理人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供銷合作社事業發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撐。
第三十九條 市供銷社投資企業要為合作經濟的發展和美好鄉村建設提供服務,積極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四十條 市供銷社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對歸口管理的行業協會、學會及其他社會團體的活動依法進行組織、指導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廣泛吸收會員,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增強服務功能,積極加入相關的市內外行業組織,努力推動所在行業的發展。
第四十二條 各社會團體投資企業是獨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和審計
第四十三條 市供銷社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設立會計機構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撥入市供銷社的財政預算撥款及專項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市供銷社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市代表大會通過施行,并報蚌埠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供銷合作社備案。
《蚌埠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草案)》意見征集于6月4日8時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11天,到6月14日23時59分,沒有收到市民的意見。系統內反饋意見的有7家,其中懷遠縣社、五河縣社、固鎮縣社、淮上區社、商機廠、棉麻公司等6家無意見,省供銷社提出了3條意見。結合上級文件精神和我市實際,2條意見予以采納,另1條意見,考慮到常務理事會的職權設置,須與上級文件一致,仍采用“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表述。
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反饋意見 |
采納情況 |
備注 |
1 |
懷遠縣社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2 |
五河縣社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3 |
固鎮縣社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4 |
淮上區社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5 |
供銷商機廠 |
無意見 |
已采納 |
|
6 |
市棉麻公司 |
無意見 |
已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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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供銷社 |
1.第十條第十款 省供銷社交給的其他任務修改為“省供銷社交辦的其他任務”。 2.第四十四條 增加“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 |
已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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